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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来进行投诉?
(l)消费者直接来访的投诉。
(2)消费者直接来信的投诉。
(3)上级消费者组织及有关单位转来的投诉。
具体来说又该怎样做呢?
(l)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才可向投诉监督站和销售者所在当地消费者组织投诉。
(2)投诉时要作好详细的口述和登记记录,内容包括: 投诉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以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并提供凭证(发票、保修证或其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3)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应通知投诉人,待补齐所需证明材料后,再行登记立案。
(4)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将不受理原因及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告知消费者。
(5)凡受理投诉,均应及时登记,立案建档。
投诉后是怎样处理的?
(1)根据《消法》“争议的解决”有关条款,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直接被投诉方,将投诉信转去或者请被投诉方到消费者组织面议,要求在限期内答复消费者组织(投诉站)和消费者;超过限期没有答复的,再次催促或采取其他办法,直至有结果。
在限期内被投诉方提出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合由消费者组织(或投诉站)调解的,消费者组织(投诉站)应及时告知消费者采取其他途径解决。
(2)按投诉内容,需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的,可转请处理,并要求函复处理结果,同时提供情况,积极配合;未接到处理结果的,可向该部门查询,并答复消费者。
(3)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投诉,消费者组织(投诉站)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处理。需要鉴定结论的,应当与鉴定部门联系加以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鉴定所依据的标准适用性,除特殊要求外,应当由鉴定部门负责。鉴定费用一般由鉴定结论不支持该方主张的当事人承担。
(4)对涉及面广,危及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情节严重又久拖不决的重要投诉,应当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要求制止和及时查处;同时,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并且公开提醒消费者注意,避免和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害。
(5)处理投诉情况和给被投诉方的限期要同时函告或电话告知消费者。在限期内,被投诉方有答复或告知己解决的,或该消费者超过限期也不再投诉的,视为结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有权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至于销售者如何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则与消费者无关。
如消费者依法要求赔偿遭到销售者的拒绝或不予办理,消费者可到销售者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的消费者组织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哪些投诉将被受理?
(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和《条例》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七项规定,受理消费者这些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以上农用生产资料已指定由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可及时转到该指定部门处理。
哪些投诉不予受理?
(l)经营者在购、销活动方面的投诉。
(2)个人之间私下交易商品或非合法渠道所购的商品及接受服务的有关投诉。
(3)超过国家规定购保修期或保证期的商品,被投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投诉。
(4)不能提供受损害事实及证据(包括购货凭证)、投诉理由不充足或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的投诉。
(5)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投诉。
(6)对购买时经营者已正确申明或在购货凭证上注明是残次品、处理品的商品投诉。
(7)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或法院、仲裁机构已进行审理、仲裁过程中的投诉。
(8)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投诉。
(9)投诉方已直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被投诉方点名曝光的投诉。
哪些情形可以酌情处理?
(l)对因原企业分立、合并、使用他人营业执照、展览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虚假广告和其他新情况,使其损害的消费者无法提供明确被投诉者的投诉,可根据《消法》中的有关条款规定处理。
(2)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在未达成调解协议前,不得将有关证据交被投诉者收存,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建议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有关行政部门处理不当(包括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等),消费者再投诉的,消费者组织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处理建议。
(4)对反复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支持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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