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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费违约金收缴工作(暂行)规定》通知
各电力客户:
杭州市电力局《电费违约金收缴工作(暂行)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欠费违约金由电力营销客户信息系统自动计算生成,不再由人工计算和手工开具发票。电力客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应向供电企业支付电费滞纳违约金。
居民客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其他客户属于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属于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居民千分之二)。
电费违约金的计算日期:
居民客户自抄表次月1日起至电费和违约金结清日止。
其他客户自抄表次月5日起至电费和约金结清日止。
请各电力客户相互转告。
城北供电局三墩供电所
200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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