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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加社区居民养犬公约(征求意见稿)


根据《杭州市养犬规定》《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制订本公约。作为浙江省文明社区和杭州市绿色社区的德加社区居民,应该模范遵守杭州市有关养犬的上述两个规定的下述条款:

一、认真执行"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执行杭州市关于养犬、限制养犬的规定,"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

三、“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认真履行下述有关申报手续:"有本市常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在一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犬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居住的境外人员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应向犬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犬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四、遵守"经批准个人养犬的,每户只准养一只"的规定。

五、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登记费和注册验审费

六、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1、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2、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3、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4、允许推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6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5、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6、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七、养犬人承诺履行上述两个规定中关于"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养犬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相关罚则。

八、自觉执行下述有关法律条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1、 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2、 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3、不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
4、不按期注册验审,或者私自繁衍犬只的;
5、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
"

九、积极配合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养犬人应及时向小区物管部门登记并递交有关养犬申报和批准材料复印件,以加强对养犬的管理和随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

十一、接受物管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社区居民的监督,对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物管工作人员和居民劝阻无效的,可向犬类管理执法部门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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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加社区居委会
200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