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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德加公寓业主公约
为加强南都·德加公寓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特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自觉遵守。
一、认真执行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在行使业主权利的同时,依法履行其义务。
二、 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三、 执行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 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 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
六、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七、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发现保安设施失灵及时报告协助小区保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八、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杭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有关手续。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九、 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和毗邻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十、 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邻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一、 与其他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订立书面租赁协议,协议以物管处提供的样本为主,未尽事宜另加补充条款。该协议签订后交物管处备案登记,租用人在租用期间发生违规违法行为,业主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连带责任。
十二、 在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 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入户门另安装保安的各类防盗窗、栅等安装在不影响小区建筑立面美观划一的情况下,勿超出外墙立面;
4.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5.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6.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8.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9.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10.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1.随意停放车辆;
12.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
13.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4.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三、 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四、 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公司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五、 业主使用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六、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七、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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