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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红盾形象自律二十条规定

为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确保干部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优质服务、廉洁从政,进一步树立红盾形象,根据中纪委、省纪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仪表端庄、举止大方、言行文明。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不着工商制服上岗执法;
2、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和酒后执行公务;
3、着工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
4、参加封建迷信、赌博等任何有损工商形象的活动。
二、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不准有下列行为:
1、刁难、辱骂、报复监管服务对象;
2、违反规定发人情照、办关系案、收人情费;
3、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扣押物品、乱扣营业执照;
4、干扰办案、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
三、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优质服务、文明热情、便捷高效。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上班时间擅离职守影响工作;
2、态度冷漠生硬、蛮横粗暴;
3、办事拖拉、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4、使用服务忌语。
四、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严于律已、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1、接受、索要管理、服务对象和案件当事人的钱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让监管服务对象报销公务活动和个人消费的费用;
3、参加管理、服务对象应邀的旅游活动;
4、无偿使用监管服务对象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
五、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甘为公仆、不为利诱、奉公守法。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个人经商、办企业;
2、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3、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4、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超出政策规乏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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