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85119315

人事科投诉电话:

85118398









社区便民服务电话

中兴物管处88985349
美都物管处88984317
社区警务室88974733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商服务

::案例分析::

 买断酒水供应权是否合法

一、案情简介
2002年6月中旬,某大厦采用“供应让利”的形式确立夏某为其独家酒水、饮料供应单位,2002年6月26日当事人双方订立了指定供应商协议,约定从2002年6月26日起到2003年6月26日止,夏某为某大厦酒水、饮料唯一供应单位,夏某在此期间支付给某大厦15.5万元让利款,逐月在货款中扣除,其它厂商不得在某大厦内从事酒水、饮料促销活动。之后,夏某便一直成为某大厦酒水、饮料唯一供应商。从2002年6月26日至2003年8月15日,夏某共计销售给某大厦酒水、饮料等人民币766994元,某大厦实际支付611954元,让利款155040元。夏某未将上述让利款建立会计帐目,某大厦也未按会计制度规定将该“让利款”冲减营业成本,实际却将其记入“应付帐款”中。2003年8月15日,上述行为被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查获。


二、处罚结果:
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以上事实认定,某大厦与夏某两当事人利用“让利”形式买断酒水供应权,但又未将“让利款”如实入帐,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及《关于禁止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某大厦作出没收非法所得15.5万元,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处罚决定,对夏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处罚决定。


三、案情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买断酒水供应权”案件,查处此类案件存在一定难度,主要是当事人双方一般存在着“攻守同盟”,不愿将关键证据(如合同等)如实提供。从该案调查情况看,其基本事实已经清楚,但在该案查处、定性过程中却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在酒水供应上是一种公开的、合法的民事行为,双方订有明确的合同,而且许多国际大公司也存在这一做法,是一种国际商业惯例。虽然在其是否建帐和如实建帐上存在一些问题,但这应该是如何帮助其完善内部管理的问题,工商部门对此类行为不应用处罚的形式加以干预。

第二种意见认为,从该案“买断酒水权”这种合同关系分析,当事人双方利用合同的形式,人为控制提高了商品价格和商品种类,不但限止了消费者选择酒水的权利,而且将部分不合理的价格因素都摊到消费者头上,增加了消费者负担,这一看似合法的形式实际上是强迫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此类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应按该“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种“让利费”实际上是一笔商业贿赂款,其行为符合回扣的基本特征,即帐外暗中。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未在法定健全的财务帐目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其资金往来情况,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它财务帐或者做假帐、不做帐等。一方面,夏某并未就销售商品情况建立会计帐目,另一方面某大厦在其会计帐目中本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将该“让利款”冲减“营业成本”,却将其记入应付销售款,这“一冲”变成“一付”,破坏了财务制度,逃避了国家税收,滋生了内部腐败,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因此该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定性处罚。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认识有误,“买断酒水权”虽然披着“契约自由”、“商业惯例”的合法外衣,其违法行为有一定的隐蔽性,一般易为政府及消费者所忽视,但实际上该行为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商品供应的价格,限止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防碍了公平竞争,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种意见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没有从其行为的全面性、危害性、实质性角度进行分析,而且缺乏必要的证据材料。因此从商业贿赂的角度去界定其违法行为(即第三种意见)是比较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