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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区工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工会建设,促进社区工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挥社区工会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区工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工会是社区内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基层工会组织。社区工会在社区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社区工会的组织设置
第三条 社区工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采用以下组织形式之一建立:社区工会委员会、社区联合工会委员会、社区工会联合会、社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社区(联合)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社区工会联合会由各基层工会按代表制、联合制原则选举产生;社区工会工作委员会由上级工会经与社区党组织协商后确定组成人员。
第五条 社区工会组织一般由3-7人组成。社区(联合)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可由社区书记、主任或其他社区干部兼任。社区工会的选举结果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社区工会主席、副主席因工作需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及时做好增、替补工作。
第六条 社区工会成立的同时,应按规定成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会员人数不足25人的,可设立经费审查员,女职工人数不足25人的,可设立女职工委员。
第七条 社区工会的改组、合并、撤消、必须经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八条 社区工会每届任期为3或5年,任期届满应按时进行换届,确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书面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区总工会对社区工会工作负责,街道工会对社区工会工作实施管理、指导,社区工会要积极争取社区党政的重视和支持。
第三章 社区工会会员的管理
第十条 社区内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老员的劳动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工会。主要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社区内物业管理人员、社区内其他非正规就业人员、所辖区域内企业(单位)中的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 加入社区工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工会审核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已在原工作单位入会,但已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目前在社区内就业的,根据会员证或其他相关证明,其会员关系转入社区工会;尚未再就业的,其会籍关系在社区工会登记,作保留会籍处理,会员关系待就业后转至就业单位。
第四章 社区工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社区工会负责所辖区内的工会组织和制度建设,领导所辖区域内企业(单位)的工会工作。
第十四条 社区工会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社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地为社区劳动者服务。
第十五条 组织和教育工会会员爱国家,爱企业,爱社区,引导他们积极参加社区的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六条 关心会员的思想、生活状况;促进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引导、保护、发挥广大社区职工的积极性。
第五章 社区工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社区工会要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机构,完善工会工作制度。帮助和知道辖区内各企业(单位)依法组建工会,把社区内各类劳动者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
第十八条 围绕社区中心工作,发动和组织社区会员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能培训、社区服务等活动。通过劳动争议协调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等组织协调劳动关系,努力维护社区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通过社区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形式,组织会员参与社区管理。教育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组织有益的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丰富社区职工的业余生活。
第二十条 深化社区温暖工作,关心并积极反映会员的生活、工作状况及其愿望和要求,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扶贫帮困工作。与社会个方面联系、沟通,为社区内的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健全财务制度,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会经费。
第六章 社区工会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 社区工会的经费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单位),依照《工会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白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各级行政和上级工会的补助;
4、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5、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社区工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员)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杭州市总工会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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