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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加社区陈光丕老年教育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纪念和弘扬德加社区居民、德加社区老年大学原副校长陈光丕“无私、忘我、乐教”的办学精神,巩固和发展德加社区老年教育,特设立德加社区陈光丕老年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陈光丕生前的部分工资及其子女捐资以及陈
光丕生前亲自向社会各界人士募捐总计人民币壹万壹仟零陆拾元。
第三条:本基金会继续接受德加社区老年大学学员、德加社区辖区居民及社会各
界人士的捐赠。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德加社区居委会,在西湖区民政局备案,
接受文新街道的监督和指导。本基金会的住所在南都德加社区活动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奖励优秀教师和优秀学员,对本社区
老年教育有特殊贡献者及社区老年教育的重大事项开支。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本基金由基金管委会集体负责,首届管委会成员:陈光丕遗孀、德加社区老年大学副校长郑莹玉为荣誉会长,德加社区老年大学校长、社区主任李味琦为会长,社区党委书记贺艳怀、副书记郑仁根为副会长
、社区老年大学常务副校长高思佶为管委会秘书长,社区居民盛和平为管委会监事,上述6人组成管委会。管委会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八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管委会。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制定、修改章程。
(2) 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聘监事。
(3)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资金的募捐、管理和使用计划。
(4)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的审定,或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 九 条:管委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管委会会议应当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作会议纪要,并
由出席会议的管委会成员审阅,签名。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
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管委会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聘请社区老年大学校务委员盛和平、社区教育委员俞卉、社区工作者叶雪萍为监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管委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管委会会议,有权向管委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会长为法人代表人。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
(2) 检查管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4) 本基金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主持开展日
常工作,组织实施管委会决议;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拟订资金的筹建、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管委会决定。
第四章 财务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
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本基金会的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每一笔支出,必须有荣誉会长、会长、管委会秘书长签字核准。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款项。
第十七条:管委会监事、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管委会监事和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
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
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九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经文新街道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西湖区民政局申请注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终止,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清算情况向捐资人公布 。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社区和文新街道的监督下进行
处理。
关于对德加社区老年教育基金捐赠者荣誉待遇的补充说明
德加社区老年教育基金建立以来,得到社区广大居民和老年大学学员的大力支持,所捐款项与支出情况已于2006年年底公示于众。现根据具体情况对基金捐赠者的荣誉待遇作如下补充说明:
凡捐赠基金在一千元以上者,可在社区老年大学学习两门课程,免缴学费一年(即两个学期)。
德加社区
200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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