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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宣传资料


所得税的基本结构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两档优惠税率:年应纳税在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3万元—10万元的税率为27%。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统一按法定税率33%征收。)。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所得税计算的基本公式:应缴所得税=(企业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纳税调整项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适用税率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收入总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

准予扣除项目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2、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4、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一、工资薪金支出
1、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2、工资薪金的列支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4、计税工资及其他
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据实扣除。
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二、三项经费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一)、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具体规定
1、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全额扣除
2、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全额扣除
3、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农村义务教育的含义及捐赠票据有限制规定)全额扣除
4、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红十字事业的含义、受赠者和转赠者资格的认定、捐赠票据有限制规定)全额扣除
5、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老年服务机构的含义有限制规定)全额扣除
6、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不超过10%扣除
7、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不超过3%扣除
8、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不超过3%扣除
9、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不超过3%扣除
10、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不超过3%扣除
11、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不超过3%扣除
12、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不超过3%扣除
13、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不超过3%扣除
14、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不超过3%扣除
15、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不超过3%扣除
16、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不超过3%扣除
17、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捐赠不超过3%扣除
18、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不超过3%扣除
19、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不超过3%扣除
20、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不超过3%扣除
(二)、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四、业务招待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全年营业收入净额(扣除金融往来利息收入)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营业收入净额(扣除金融往来利息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则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五、业务宣传费
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的 5‰以内掌握使用。业务宣传费支出应与广告费支出严格区分开来。
六、广告费
(一)、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营业收入的具体扣除比例,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纳税人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未通过媒体宣传本企业或本企业产品的支出,可作为宣传费列支,媒体一般指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杂志等,总之是广而告知的宣传品。
作为宣传载体的实物必须是对外宣传的,发给本企业职工的部分,不能作为业务宣传费支出。
纳税人的广告费应建立台账进行管理,没有建立台账的,其以前年度结转下来的广告费支出,不允许在以后年度税前列支。
(三)具体扣除比例分类如下:
1、一般企业不超过销售收入2%;
2、粮食类白酒不得扣除;
3、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家具建材商城不超过销售收入8%;
4、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全额据实扣除。
七、 固定资产的折旧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八、租金支出的扣除
租金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必须提供支付租赁费的合法凭证(发票)、付款凭证(款项支付凭证)及租赁合同。
关于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租赁费的处理
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九、职工防暑降温补贴的支出
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9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85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8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补贴可在上述标准内,在税前据实扣除。今后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如对防暑降温补贴发放标准进行调整,按调整标准执行。
十、职工劳动保护费支出
盈利企业按在职允许着装的职工人均每年1000元以内,亏损企业按在职允许着装的职工人均每年 700元以内,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发放的现金,不得在税前列支。
十一、办公通讯费用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据实在税前扣除。通讯费发放的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通讯费不计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年终纳税申报前,企业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企业主要负责人名单、实际发放(报销)金额等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年终申报时由企业填写《税前扣除申请明细表》随年度申报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十二、弥补亏损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
十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范围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

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九)不论在税法规定的比例标准之内或之外,企业为全体雇员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