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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
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一)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和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二)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质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四)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五)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100%
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100%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年末人数/企业职工年末总数×100%)×2。

(二)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型企业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
经济实体符合条件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含30%)以上,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四)对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止至2005年。

(五)加工型劳服企业和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
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三、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2000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不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经过认定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第2点规定执行。

软件生产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享受 "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物理版图的过程。

6、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增值税实际超税负退税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7、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8、对我省2000年7月1日前兴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两免三减半年限,2000年开始年限尚有剩余的,则在规定的减免税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前已按规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予退库。

上述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经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审核、认定公布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规定
根据国税发[1996]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的符合上述第(一)、(二)、(三)款规定的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