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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知识
税收是国家对部分社会产品法定进行的无偿分配。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对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的一种特殊分配。
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新中国的税收制度经历几个阶段的发展,通过不断的改革、修改,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目前在征收的税收分为四类二十三个税种。
一、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
二、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三、财产及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
四、农业课税类:包括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其中只对涉外企业或外籍个人征收的税种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对涉外企业或外籍个人不征收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投资方向调节税。
目前主要由国税部门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七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金融保险业,军队企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部分)、车辆购置税。
增值税优惠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按《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执行。免税仅限于自产产品,对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仍属注释所列农业产品的不属免税范围。
2、避孕药品和用品免征增值税。
3、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增值税。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除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汽车以外的物品。
9、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10、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规定:
(1)军队系统(含武警部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军队系统企事业单位是指: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授予代号经国税总局审核的企业化工厂)、军马场、军办农场(林厂、茶场)、军办厂矿、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2)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3)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柴油机,各种炮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11、(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其他应征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凡符合"使用过的其他属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a、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b、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c、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26号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否则一律按本《通知》规定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和旧机动车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12、受托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可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13、对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14、罚没物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1)执法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折卖条件的,由执法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法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执法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法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认价,变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法部门按商定价格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税。
(3)执法部门和单位查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含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执法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专管机关或专管经营上述物品中属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1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矿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和其他废渣(不包括高沪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30%比例:凡能确定重量的可按投料重量比例。凡不易掌握重量的,可按体积比例。
16、对经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经营旧货,不论是采取买断经营方式或寄售经营方式,均按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并减半征收增值税。
17、拍卖行拍卖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18、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应按有关审批程序,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增值税。
19、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对其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国家储备的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对军队用粮、水库移民粮、救济粮经批准免征增值税。
20、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2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17%税率征收后,实际税负超过的3%的实行即征即退。对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征税后,实际税负超过6%的实行即征即退。
22、对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23、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2001年免征增值税。
24、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2001年免征增值税。
25、对非盈利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盈利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在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增值税。
26、对下列农业生产资料在2001年免征增值税:
(1)批发零售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4)化肥生产企业以本条第3款所列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5)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久效磷、井岗霉素、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莠去津、棉铃宝、甲氰菊酯、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对硫磷中的甲基对硫磷。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基异柳磷、吡虫啉、三氯喹磷酸、丙烯菊酯、百菌清、涕灭威、代森锰锌、高效氯氰菊脂、噻嗪酮、哒螨灵、乙酰甲胺磷、敌鼠钠、杀虫单、多抗霉素、春雷霉素、浸种灵。
(6)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a、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b、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a、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b、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c、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d、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e、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f、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a、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b、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c、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4)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1995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a、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b、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c、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d、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a、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b、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c、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①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②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③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④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⑤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⑥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d、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a、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b、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c、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③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④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⑤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⑥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1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所得税。是指: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独立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务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12)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19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13)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5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1995年底。
(14)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a、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b、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1年。
c、对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d、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15)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2、以上优惠政策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凡是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
3、在以上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幅度和期限内,省级税务机关(分局、地方局)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以上优惠政策外,其他的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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