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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3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一般纳税人:
根据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杭国税流〔2004〕125号)精神,现将我局2003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及操作流程制定如下:
一、年审的对象
年审的对象是2003年底前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不包括2003年度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
二、年审的内容
1、一般纳税人2003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和增值税税款计算缴纳情况;
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使用情况;
3、一般纳税人会计人员的配备与财务核算情况。
三、年审的基本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指全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2、从事货物批发和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3、从事货物批发和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足180万元,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业务以及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
4、有固定经营场所,且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会计核算方法均符合要求;
5、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且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
6、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并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7、能如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附列资料,按时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年审的重点及要求
1、 增值税税负率在0.5%以下,销售收入在300万以上,注册资金在50万以下(含50万)的商贸企业,年审时,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实地核查,尤其是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商贸企业,企业经营用房是否具有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其经营规模与销售额是否相匹配。
2、 对上述标准以外的,商贸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在1%以下,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必须提供中介税务机构审计报告。
3、 工业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在1.5%以下的,年审时应对其帐簿凭证全面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如纳税人提供中介税务机构审计报告的,年审时,只需提供《2003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报告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4、 对上述标准以外的,A类企业和已提供税务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的企业,只需提供《2003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报告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5、对未提供中介税务机构审计报告的企业,年审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2003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报告表》一式二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营业执照副本、发票购领簿、最近一次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2003年度总帐、销售明细帐、进销项核算明细帐等;
(5)房租协议或产权证。
6、全年申报的应税销售额仅为专用发票抄报税金额的企业。对此类企业应结合其填报的《2003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报告表》,核查其是否有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
7、 税纳税申报票表稽核不符在两次以上的企业。对此类企业,应在查证处理的基础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的培训和辅导。
8、纳税人提供的审计报告,必须注明以下内容:
(1)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是否一致;企业的经营用房是否有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其经营规模与实际销售额是否匹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使用情况;会计人员的配备与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及核算情况。
(2) 2003年销售收入实际情况,增值税缴纳及核算情况,应注明留底税金是否与增值税申报表一致,如需补税,要反映补税情况及会计科目调整情况。
(3) 增值税税负率分析。
(4)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五、年审的时间与步骤
1、2004年3月1日至3月31日为领表自查阶段。由全程服务台统一发放《2003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报告表》一式二份和《关于开展2003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一份。
2、2004年4月1日至5月15日为审查验证阶段。经过自查的一般纳税人,应携带上述资料、证件到相关管理科主管税务官员处办理年审事宜,如纳税人不知道相应管理科,全程服务台负责查询。
3、年审合格的企业,同时在各管理科办理交费及粘贴年审标识和盖类别章的手续。年审标识每户企业一枚,粘贴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
4、 年审不合格企业,应告知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留到当月月底,其进项税款必须在当月月底认证完毕,同时纳税人应在当月25日前到发票管理科缴销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还应抄报税完毕并收缴"税控IC卡"、"金税卡",在当月25日前到管理科主管税务官员处办理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同时收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并对《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已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的同时需加盖"已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章,对25日后来办理年审的并且已认定为要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年审工作在次月办理。
六、年审中的若干政策
1、关于年审合格企业的分类管理问题。结合本次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我局将对合格企业的管理类别作同步确认或调整。达到标准要求升级的企业,经审核符合《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办理升级手续。对2003年度税务稽查中,发现的问题比较严重的企业,将根据《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降低一个管理类别。调整后升、降级的企业,应及时到发票审批窗口更换专用发票购领薄,并按新的类别办理专用发票购领手续。
2、关于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问题。在一般纳税人年审过程中,对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有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4)会计核算不健全,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5)未按规定参加一般纳税人年审的。
3、关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的处理问题。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对于一般纳税人没有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没有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并进行会计核算的,应视同核算不健全,确定为年审不合格。对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企业,(不包括年审标准第3点),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企业,(包括年审标准第3点),主管国税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关于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处理问题。对于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审,经主管国税机关催办后,仍未参加年审的,应视同年审不合格处理。对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企业,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号)的有关规定,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5、关于限期整改企业的发票使用问题。根据《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限期整改期间,经批准取消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停止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待纳税人达到规定的要求后,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并恢复进项税额抵扣的资格。有关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584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办理。
6、关于一般纳税人年审的收费标准问题。根据浙江省国税局浙国税计[2001]111号通知规定,年审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1995)402号和[1995]财综152号文规定收取,每户年审费为30元。对于下岗失业人员举办的企业,凭有关证明,年审费一律免收。
七、其他要求
1、对2004年1-3月转正的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凭资格证书到全程服务台补贴2004年年审标识并收费。
2、从6月1日起,纳税服务科应查验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的2004年年审标识后,按规定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杭州市西湖国家税务局
200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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