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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基础知识问答
一、 您知道税务登记是什么?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法定手续,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
二、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附列哪些资料?
1、 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4、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5、 开户银行证明及账号
6、 企业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7、 会计上岗证
三、纳税人在办理哪些税务事项时,应当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1、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2、 申请定印、领购发票;
3、 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 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它存款帐户;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6、 申请办理的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四、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可采取哪些措施?
1、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标准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180万元)的,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
六、对平销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有平销行为,其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回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回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回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七、何为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八、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老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九、什么是新办企业?
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十、新办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申请认定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前的这段期间内,因发生外购原材料业务而取得的进项发票,可否在批准认定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之后抵扣?
答:如企业选择从税务登记办出之日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进项发票可进行抵扣,如企业选择从批准之日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进项发票则不可以抵扣。
十一、企业如何办理因地址变更等原因引起的跨区迁移?
企业因地址变更等原因引起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理流程如下:
(1)、到市征收局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和《纳税人办理迁移通知单》(地址:中河中路152号,电话87801089);
(2)、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要办理防伪税控系统注销手续)、税款清缴、其他违章事项处理等手续。办理完结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3)、纳税人持《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到市征收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变更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4)、纳税人持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到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由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务管理。
十二、新办税务登记手续如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何办理?
答:到市征收局办税大厅办理。
十三、纳税人变更单位名称,是按新办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还是按变更登记办理?
答:如果企业代码证号码不变,则按变更登记办理,如果企业代码证号码变了,则需先办理旧税号注销,而后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十四、新办企业在申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时,可否同时申请使用万元版增值税发票?
答:如被税务机关批准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可按政策规定在规定的期限(一年)内,经批准每月可使用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本;如需超面额、超量购买,则应另行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
十五、新办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申请认定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前的这段期间内,因发生外购原材料业务而取得的进项发票,可否在批准认定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之后抵扣?
答: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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